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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相關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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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國家(包括荷蘭、丹麥、瑞典、奧地利、比利時、義大利、芬蘭及德國等)於2002 年11 月8 日
完成電子及電器設備廢棄物處理指令,並在2003 年2 月13 日正式公告,預計於2006 年7 月1 日起,所有
規範中的電子電器產品在進入歐洲市場時,不能含有RoHS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2002/95/EC)裡所規範的六項危害物質。類似的環保法規也逐漸在各國導入,包括中國、美國各州、日本等地。可以預期在不久的將來,電子電機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都必須採取行動以確保其產品都能符合這些環保法規的要求,否則幾乎無法在任何國家銷售其產品。更詳細的介紹,請點選下列項目進入並閱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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