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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II)

No. 03/2009

產品包裝是否需要符合鄰苯二甲酸酯類禁用法令?該包裝為丟棄式(例:塑膠袋和氣泡包裝)或可重複使用(例:拿來收納整組積木並可重複使用附拉鍊的塑膠袋) ,在執行上有無差別?

CPSIA定義兒童玩具是為了12歲以下兒童作為遊玩使用的消費性產品。包裝通常不是為了兒童遊玩使用而設計的,大多數的包裝都會被丟棄也不會和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共同被使用。若包裝被設計為重複使用或與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共同被使用,如拿來收納積木可重複使用的塑膠袋,則需要符合鄰苯二甲酸酯類禁用法令。

如果一種化妝品材料被用於玩具,是否會被視作玩具的一部分並因此而必須遵守關於鄰苯二甲酸鹽的禁令?

是的。倘若化妝材料是包含在玩具組中則須符合鄰苯二甲酸酯類禁用法令的要求。然而,一般化妝材料沒有和玩具包裝在一起,則不受第108章規範,而是在食品和藥物的管制範圍內。

製造商是否可使用未被列入管制的鄰苯二甲酸酯類或替代的塑化劑於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

CPSIA已經永久禁用DEHP、DBP、以及BBP,且暫時禁止使用DINP、DIDP、以及DnOP。然而,未被列入管制的鄰苯二甲酸酯類或不是上述禁用鄰苯二甲酸酯類的替代塑化劑則可以被使用於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在最終規定頒布前,會評估暫時禁用的DINP、DIDP、以及DnOP,同時也會評估其他各種鄰苯二甲酸鹽和鄰苯二甲酸鹽替代品對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

製造商依然有責任確保兒童產品在聯邦危險物品法案(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簡稱FHSA)的要求下不含有害物質。製造商當然有義務確保任何替代塑化劑有經過足夠的測試,而可以保證在正常使用或可能的錯誤使用情況下,使用該產品不會有受傷的危機。危險或含有有害物質的兒童產品是自動禁止的。

如何判斷該項產品是符合鄰苯二甲酸酯類限值的兒童玩具?

第108章限制鄰苯二甲酸酯類於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的含量。兒童玩具是製造商專門為了12歲以下兒童作為遊玩使用所生產的消費性產品。而判斷特定產品是否為專門為了12歲以下兒童作為遊玩使用而設計的則依據下列幾個因素考量作個案處理:

  • 製造商的產品使用目的聲明,包含產品上的標籤。
  • 包裝、展示、宣傳,或廣告是否呈現給特定年齡層的使用者。
  • 消費者廣泛的認知是給特定年齡層兒童使用的產品。
  • 由委員會成員於2002年發行的年齡決策導覽,以及任何關於此導覽的後續修訂事項。

製造商必須提供上述要件,然後考量該產品是否讓兒童遊玩使用來判斷該產品是否符合兒童玩具的定義。產品是否讓兒童遊玩使用是判斷過程中最基本的觀點。在過渡期間,委員會將計劃使用ASTM F963-07玩具標準作為指南。

如何判斷該項產品是符合鄰苯二甲酸酯類限值的兒童護理產品?

兒童護理產品是製造商專門為了幫助3歲以下兒童入睡、進食、協助哺乳或長牙所生產的消費性產品。舉例來說,橡膠奶嘴/固齒器為協助出牙的產品,圍兜可協助進食,嬰兒床則是同睡衣和床單協助嬰兒入睡。

如何判斷該玩具是否可被置於兒童口中?

法令暫時禁止含有濃度超過0.1%的DINP、DIDP或DnOP於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產品。而針對玩具是否可被置於兒童口中則有下列定義:玩具可被置於兒童口中意指玩具的任一部份可被兒童拿至嘴邊並放於口中來吸吮或咀嚼。倘若玩具只可被拿來黏舔,則被視為不可置入口中。定義上來說,只要玩具本身或其中部件的任一長寬高低於5公分,則被視為可置於兒童口中。

以上翻譯僅供參考,請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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