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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RoHS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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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廣大電子資訊企業和關注電子資訊產品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士學習、理解《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中國資訊產業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China)嘗試就一些大家提出的主要問題回覆,僅供參考。

Q1.  中國的《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於2006年2月28日頒佈,這個《管理辦法》與歐盟在2003年2月發佈的RoHS指令有何異同?


A1.
 中國的《管理辦法》和歐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處有四個方面:
(一)都是法律規範性檔;
(二)主要目的都是為實現電子電氣類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禁止使用和減量化);
(三)都涉及貿易活動(貨物貿易);
(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是一樣的,都是六種: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國的《管理辦法》和歐盟的RoHS指令不同之處有七個方面:
(一)中國的《管理辦法》無需轉換低一級的法律規範性檔就可以直接實施;但歐盟的RoHS指令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才可以實施。
(二)中國的《管理辦法》調整物件為電子資訊產品,歐盟的RoHS指令調整物件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的電子電氣設備(暫不包括醫用設備、檢測和控制器械)。
(三)中國的《管理辦法》對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資訊產品採取“一併納入”的做法放入其調整範圍,而歐盟RoHS只是將電子電氣整機產品放入其調整範圍,對元器件類、材料類產品的要求是通過整機來傳遞的。因此,中國的《管理辦法》對元器件類、材料類產品是“直接”採取限制與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措施的,而歐盟RoHS則是“間接”採取措施的。
(四)中國的《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監督管理採用目錄管理模式;目錄以“窮舉法”方式形成;歐盟的RoHS指令將WEEE指令中的八大類產品全部放入,然後再對其中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技術尚不夠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產品採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五)中國的《管理辦法》將於2006年2月28日頒佈,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有毒有害物質限制和禁止使用時間尚未確定;歐盟的RoHS指令的時間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頒佈,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所以,歐盟的RoHS指令實施時間要比中國的《管理辦法》早。
(六)中國的《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需要制定“標準”和“目錄”,制定“目錄”需要“標準”支撐;歐盟的RoHS指令的貫徹只需要標準的支撐。
(七)中國的《管理辦法》中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採取了“兩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僅僅要求進入市場的電子資訊產品以自我聲明的方式披露相關的環保資訊;第二步,對進入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嚴格監管,需要實現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達到限量標準的要求,然後要經過強制認證(3C認證)才可以進入市場;而歐盟的RoHS指令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採取的是“自我聲明”的方式,但歐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聲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質達到限量要求。

Q2.  什麼是電子資訊產品?如何判斷一些應用了電子資訊技術的產品是否屬於電子資訊產品;企業如何根據《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3條“電子資訊產品”的定義去判斷自己的產品是否是“電子資訊產品”?


A2.
 資訊產業部在《管理辦法》頒佈後公佈了一個按中國國家統計局確認的電子資訊產業分類目錄編寫的《電子資訊產品分類注釋》(以下簡稱《分類注釋》),這是一個電子資訊產品的細目及其釋義,有了這個細目和釋義後,業內的每一個生產者就可以方便地“對號入座”,可以確認自己生產的產品是否屬於“電子資訊產品”範疇了。目前這個《分類注釋》刊登在資訊產業部的網站上(網址:HTTP://mii.gov.cn/col/col1221)。

Q3.  《管理辦法》中沒有任何類似于歐盟RoHS指令一樣的關於豁免的條款及豁免的方法,這是為什麼?


A3.
 歐盟RoHS指令首先將所有直流電1500伏特以下、交流電1000伏特以下的電子電氣產品全部放入約束的範圍,然後就其中“技術尚不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的產品進行“豁免”,歐盟的“豁免”不是無限期的;但《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採用了“目錄管理”的模式。與歐盟RoHS指令採用的方法不同,《管理辦法》設置了一個“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這個目錄一開始是空的,隨著時間的推移,那些“技術上已經成熟、經濟上尚可行”的、實現了有毒有害物質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標準的產品將被放入目錄,不放入目錄就意味著暫時被“豁免”。因此,《管理辦法》不需要、也沒有設置關於豁免內容的條款。

Q4.  什麼是目錄管理,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如何形成的?


A4.
目錄管理是《管理辦法》確定的有別于歐盟RoHS指令的對電子資訊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它的目標物件是所有現在已知含有六種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資訊產品,當確認其中某類產品已經實現產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經確認替代難以實現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標準,對相關行業來說已經實現了“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則該類產品將被放入《目錄》中。《目錄》的形成過程將是漸進的,將依照一定的程式,如徵求相關企業意見,專家評估等。目前,資訊產業部已經起草了一個《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制定程式規定》草案,希望將《目錄》的制定過程制度化、規範化。目錄制定程式確定後,然後才會對什麼產品進入第一批《目錄》、何時進入《目錄》等問題進行研究。

Q5.  對於“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的產品將被放入《目錄》,那麼由誰來判定那些產品已經滿足“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如何判定?


A5.
資訊產業部在制定完成《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制定程式規定》之後,將開始進行《目錄》制定的準備工作。資訊產業部將依照這個規定,將《目錄》的制定過程制度化、規範化、透明化。《目錄》制定過程中將廣泛徵求相關企業、行業協會、專家、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等方面的意見,以確保《目錄》制定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Q6.  《管理辦法》確定的對電子資訊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可以形象地比喻為“兩步走”,請具體闡述一下。


A6.
 《管理辦法》確定的對電子資訊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過程的確是分為“兩步走”。“第一步”是,在《管理辦法》開始實施(生效)時,所有進入市場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資訊產品僅僅被要求進行“明示”(自我聲明),即採用貼標識及在產品說明書裏聲明的方式,告訴用戶或消費者,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和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在廢棄時可否回收利用以及包裝物材料名稱等環保資訊,對電子資訊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第一步”控制並沒有“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當某類(些)產品被列入《目錄》中時,這些產品要麼是做到了對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替代,要麼是達到了限量標準的要求,這需要經過CCC認證的合格判定才可以進入市場。

Q7.  按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似乎所有進入市場的電子資訊產品都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的強制認證,但認證過程在《管理辦法》中又沒有明確,不知道認證會不會增加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的負擔?


A7. 《管理辦法》明確了對電子資訊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採用“目錄管理”模式,只有進入《目錄》的產品才會被要求進行CCC認證。因此,在《管理辦法》開始施行(生效)時,沒有進入《目錄》的產品是不需要進行CCC認證的。產品進入《目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將會確保企業有足夠的時間做好相關的準備。對進入《目錄》的產品實施CCC認證必然會增加生產這類產品的成本,這是毫無疑義的,這是為環境保護而必須付出的代價,但這對所有企業來說都是一樣的,無論是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還是生產商、進口商都是一樣的要求。

Q8.  《管理辦法》2006年2月 28 日就頒佈了,它將於2007年3月1日開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質的限制與禁止的實施期限還沒有時間表。這裏出現了三個時間,請問這三個時間各是什麼意思?


A8.
《管理辦法》的頒佈時間是指本規章正式發佈的時間,從這天開始,《管理辦法》將不再進行徵求意見和修改;施行時間是《管理辦法》法律效力生效的時間,從這一天開始,除了關於進入《目錄》的有關規定未開始執行,其他的規定都開始執行了。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資訊產品進入《目錄》的時間目前還沒有時間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根據產業發展的實際狀況,由資訊產業部商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發佈被列入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電子資訊產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實施期限。”因此,進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的時間在《管理辦法》中並未確定。

Q9.  從《管理辦法》的內容安排可以看出,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和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將成為《管理辦法》的兩個重要支撐。有關“目錄”的問題前面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但有關標準的制定情況介紹得不多。請介紹一下標準制定的進展情況。


A9.
 資訊產業部在2004年啟動了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準的制定工作。資訊產業部的思路是:積極跟蹤、實質性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完成國標委委託的起草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濃度檢測程式國家標準的任務;制定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行業標準。目前,資訊產業部已經派員積極參與了IEC/TC111的活動,在國標委的統一協調下,牽頭組織了中國對應TC111 WG3的一個技術委員會(目前暫稱為中國WG3工作組);組建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濃度檢測程式國家標準工作組的工作已經完畢;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於2004年10月成立,負責起草制定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標準、檢測標準、無鉛焊接標準、認證與標識標準等行業標準。目前,已經立項的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行業標準有八個,包括《電子資訊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以下簡稱《限量要求》)、《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以下簡稱《標識要求》)、《電子資訊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以下簡稱《檢測方法》)和五個關於無鉛焊接的標準;另外還有一個正在立項中的行業指導性技術檔,即《電子資訊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其中《限量要求》、《標識要求》和《檢測方法》三個標準已經頒佈,標準號分別為SJ/T 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其餘標準正在制定當中。

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準的制定過程一是非常“標準”、規範,嚴格按照標準的制定程式,成立了標準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開、透明,對所有企業單位是開放的,標準組最初成立時僅有二十多家企業、單位,目前已經有一百多家企業、單位;三是標準的制定體現了和國際標準接軌,力爭“等同採用”,由於國際標準目前尚未出臺,所以,我們是通過跟蹤、參與,瞭解資訊,力爭使我們的行業標準具有“高起點、與國際標準看齊”的特點,使得其在將來可以順利地轉換為等同採用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

Q10. 《管理辦法》和《標識要求》、《限量要求》是什麼關係?


A10.
《管理辦法》是資訊產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制定的一部國務院部門規章,以第39號聯合部長令的形式發佈,其中包括有關標識電子資訊產品環保資訊以及進入《目錄》的電子資訊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應限量或禁止使用的規定;《標識要求》和《限量要求》兩標準依據《管理辦法》制定,以標準的形式進一步細化和規範了《管理辦法》中有關標識和限量的要求。《標識要求》和《限量要求》是《管理辦法》貫徹實施的重要配套標準,雖然其本身的性質是推薦性的,但由於《管理辦法》的引用而必須強制執行。

Q11. 為了配合《管理辦法》的實施,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制定了一些配套的標準例如檢測方法的標準,質檢總局和國標委也在制定類似的標準,這些標準之間有什麼關係?


A11.
目前,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為了配合《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制定了一系列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的電子行業標準;質檢總局發佈的檢測方法標準則屬於質檢系統的行業標準,是為了幫助企業出口進行歐盟RoHS檢測需要制定的;國標委目前組織制定的系列國家標準也是為了適應國內企業開展RoHS工作需要,其中擬等同採用國際標準的檢測國家標準項目尚未正式啟動,只有一些屬於技術性指導檔的國標項目在制定中。

Q12. 《管理辦法》規定電子資訊產品的設計和生產也要符合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在滿足工藝條件的前提下,採用利於環保的方案,那麼對於產品設計和生產有無硬性措施?


A12.
《管理辦法》對電子資訊產品的設計和生產導入了一個環境友好型產品設計和生產的理念。對產品的設計和生產提出了兩點要求:一是依據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二在確保功能、性能的前提下,以現實的技術和工藝為基礎,儘量採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於回收利用的方案。但這個規定只是宣導性的,並無硬性措施。

Q13. 電子資訊產品的定義中的“家用電子產品”是否包括傳統意義的“白家電”和“黑家電”?


A13.
傳統意義的“白家電”主要指冰箱、洗衣機、空調等家用電器產品,“黑家電”主要是指電視機、收音機、影音光碟機、音響等家用電子產品。目前為止,“白家電”仍未被國家統計主管部門認可為“電子資訊產品”,因此,《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不包括“白家電”。電子資訊產品中的“家用電子產品”指的是通常意義上的“黑家電”,不包括“白家電”。雖然“白家電”整機不屬於電子資訊產品,但部分“白家電”的元件卻是電子資訊產品,這些元件如以為生產配套為目的直接供貨給整機生產商的時候不受《管理辦法》規定的約束,但這些元件單獨作為商品銷售的時候則應該符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Q14. 歐盟RoHS指令只是針對終端產品,《管理辦法》監管的物件是否也是僅針對終端產品?是否包括供應鏈上所有的產品?


A14.
《管理辦法》監管的物件包括供應鏈上所有的產品。儘管電子元器件產品和電子材料產品不是終端產品,但這些產品中同樣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同樣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因此,《管理辦法》直接將這些產品納入其調整範圍。歐盟的RoHS指令中儘管沒有將這些產品納入調整範圍,但其對終端產品的要求是通過產業上下游供應鏈的關係,間接傳遞給了電子元器件產品和電子材料產品。因此,與歐盟的RoHS指令相比,《管理辦法》只是將產品範圍規定得更明確而已。

Q15. 汽車內的一些電子產品是否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


A15. 專門為汽車生產配套直接供貨給汽車生產者的電子產品不屬於《管理辦法》的監管物件,但是單獨出售的可用於汽車行業的電子資訊產品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

Q16. 維修配件和整機包換產品是否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


A16.
在售後服務中,用於維修或升級的零部件,不屬於《管理辦法》調整物件。但如果作為單獨的商品出售的則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範圍。

Q17.  “雷達”是否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


A17.
雷達是電子資訊產品。因此,雷達產品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但軍用雷達除外。

Q18. 電池是否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


A18.
雖然歐盟RoHS指令不包括電池,但歐盟有專門的電池指令。在中國,《分類注釋》中列明的電池產品,應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分類注釋》中未列明的,不受《管理辦法》約束。

Q19. 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是否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


A19.
《分類注釋》中“電子應用產品”包括“家用電子電器”和“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因此《分類注釋》中所列出的“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屬於電子資訊產品,應該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Q20. 電子工業專用設備產品是否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是否需要加貼標識?


A20.
在《分類注釋》裏面已經明確列出的電子工業專用設備產品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也需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以後投放市場的該類產品也需要加貼標識。

Q21. 影印機是否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


A21.
目前在《分類注釋》裏面沒有列出影印機,因此影印機目前不屬於電子資訊產品範疇,不受《管理辦法》的調整。資訊產業部目前正在對現行的《電子資訊產品統計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修訂後的《統計管理辦法》將會對現有電子資訊產品範疇進行調整。之後,有關《分類注釋》也會進行調整,包括影印機在內的一些產品有可能會被列入電子資訊產品範疇。

Q22. 硒鼓、墨水匣等消耗品是否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影印機用的硒鼓、墨水匣等是否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


A22.
根據《分類注釋》,硒鼓、墨水匣等消耗品屬於電腦行業產品中的“電子電腦配套產品及耗材”一類,應該符合《管理辦法》要求。《電子資訊產品分類注釋》中列明的硒鼓、墨水匣等並未指明是影印機用還是印表機或其他類似用途機器用,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影印機用硒鼓、墨水匣的,也就是說,影印機用的硒鼓、墨水匣等也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應該符合《管理辦法》要求。但由於影印機目前不在《管理辦法》的調整範圍,所以專門為影印機生產配套、直接供貨給影印機生產者的影印機用硒鼓、墨水匣不受《管理辦法》規定的約束,但是單獨出售的影印機用硒鼓、墨水匣需要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Q23. 電子測量儀器是否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


A23.
在《管理辦法》的定義中已經明確包括電子測量儀器產品,《分類注釋》中所列出的電子測量儀器產品屬於《管理辦法》的約束物件,應該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Q24. 光碟、CD、VCD、DVD、磁帶產品是否應該滿足《管理辦法》?


A24.
單獨銷售的光碟、CD、VCD、DVD、磁帶等空白碟片應按照《管理辦法》及《標識要求》規定進行標識。已經刻錄有內容的各種光碟、CD、VCD、DVD、磁帶等屬於軟體產品的暫不需要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Q25. 對於某些產品表面的一些塑模或紙質標籤,是否也需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A25.
電子資訊產品表面的一些塑模、紙質或其他材料的標籤,以及產品的說明書等可以暫不考慮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Q26. 二手電筒子資訊產品是否需要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A26.
二手產品不在《管理辦法》調整範圍之內。

Q27. 關於在分類注釋中“其他”產品,應如何理解?


A27.
現階段在《分類注釋》中沒有明確列入的產品不做考慮。

Q28. 如何理解《管理辦法》第三條設置的“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A28.
《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當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只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六種,和歐盟RoHS指令一致。《管理辦法》第三條設置的“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是中國法律規範性檔的一般表述方式,與歐盟RoHS指令第五條“適應科學和技術進步”所表達的意思是一致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對環境要求的不斷提高,除了上述六種有毒有害物質以外,可能會發現有其他物質也會對人體和環境造成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這裏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就是為以後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做準備,以便進行相應修改。

Q29. 什麼是“電子資訊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確定某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審批?


A29.
電子資訊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特指環境品質安全的期限,僅指電子資訊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不致發生外泄或突變從而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對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環保使用期限不等於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電性能安全、電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可以小於也可以大於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為了對消費者和製造商負責以及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設定“電子資訊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環保使用期限是產品在正常環境條件下使用的環保使用期間,而非極端環境下使用的環保使用時間。電子資訊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由製造商或進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慮到企業對自己生產的產品比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產品合理而科學的環保使用期限。如果企業將自己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制定得比較長,則承擔責任的時間就會比較長;如果制定的期限比較短,則失去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因此,企業必須客觀、科學地制定自己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

在中國,與電子資訊產業有關的行業協會有十幾個,幾乎所有的電子資訊產品生產企業都有自己的行業協會,每個協會對本行業產品的平均技術都有一個比較清晰的瞭解,行業協會代表了行業整體,而非某一個企業,因此,由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資訊產業部鼓勵這些行業協會自行制定本行業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向資訊產業部備案,主要是為了政府主管部門瞭解行業的整體情況以及實現對行業的監管。

環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審批。

Q30. 如果產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換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部件(如電池、耗材等),且該部件的環保使用期限遠低於產品的其他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定義並標識整個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


A30.
一般情況下,根據“木桶原理”,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應以最差單元(零部件)的環保使用期限值為准。如果產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換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部件,可更換的零部件(如電池、耗材等)可以單獨標識。

Q31. 《管理辦法》是否涉及電子資訊產品廢棄後的回收、處理、再利用問題?


A31.
《管理辦法》的一個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便於電子資訊產品廢棄後的拆解、處理,減少電子資訊產品廢棄後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辦法》調整的行為是電子資訊產品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的行為,對於電子資訊產品廢棄以後的回收、處理、再利用等不在《管理辦法》的調整範圍之內。《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提到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支撐《管理辦法》的標準,這些標準的內容同樣不涉及規範電子資訊產品廢棄以後的行為。

Q32.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投放市場”的電子資訊產品需要進行相關標注,什麼時間可以認為是產品“投放市場”的時間?


A32.
產品“投放市場”的時間可以理解為產品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生產日期”,即產品下線日期。生產日期為《管理辦法》生效日(2007年3月1日)當天或以後的電子資訊產品應該滿足《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Q33.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電子資訊產品包裝物“應當依據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採用無毒、無害、易降解和便於回收利用的材料”,這是否意味著電子資訊產品包裝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也需滿足《限量要求》標準規定的限量值?


A33.
本條款為鼓勵性條款,並沒有對電子資訊產品包裝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提出具體的限量要求。目前,電子資訊產品包裝物也沒有適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Q34. 來料加工企業和進料加工企業是否都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A34.
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然後出口的行為。出口產品和為出口而進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辦法》的調整的。

進料加工是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後進行銷售,若產品出口則不受《管理辦法》調整,若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則應符合《管理辦法》要求。

Q35. 用於研發和測試的樣機、模型、樣品、展示品、返修品等是否需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名稱、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標注?


A35.
用於研發和測試的樣機、模型、樣品、展示品、返修品、臨時進口產品等,因為不涉及銷售或“投放市場”,所以不需要進行相關環保資訊的標注。

Q36. 進入《目錄》的產品是否屬於《分類注釋》敍述的產品?


A36.
《分類注釋》是對什麼是電子資訊產品所作的解釋。《目錄》中的產品是《分類注釋》所列產品中的一部分,是現在已知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的產品,不是所有在《分類注釋》裏列出的產品都會進入《目錄》。

Q37.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哪項較嚴格?


A37.
一般而言,在標準采值的嚴格程度上,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並無區分。行業標準一般是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制定的,國家標準則是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制定的。在行業標準先於國家標準出臺的情況下,企業應使用行業標準;但是當國家標準出臺後,行業標準將自動作廢,企業應使用國家標準。如果行業標準是在國家標準出臺後才出臺的,往往是為達到對國家標準進行必要的補充的目的,這種情況下的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有互補關係。這時,企業可以同時採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Q38. 關於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方面的合格評定(包括檢測與認證),中國與國外是否可以互認可?


A38.
由於中國《管理辦法》推動的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是分“兩步走”實施的,在《管理辦法》生效後,“第一步”僅要求企業對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相關資訊進行“自我聲明”,這時,將會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為做好“自我聲明”而請相關檢測機構、認證機構進行檢測與認證。這種自願性的、非強制性的檢測與認證不存在國與國之間的互認可問題。但在進入“第二步”、需要進行CCC強制性認證的時候,由於涉及政府監管,所以就涉及到了國與國之間的互認可問題。而國與國之間關於檢測與認證的相互認可並不是單邊問題,需要雙邊協定來保證,事實上,如果某外國政府與中國政府之間簽署有認證機構之間互認的協定,則中國政府一定承認該國認證機構的認證,否則,將不會承認。

Q39. 對於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情況,第三章罰則是否界定處罰款項和停產停售情況?


A39.
《管理辦法》第三章主要是對違反本辦法中有關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相關規定的處罰規定,並沒有給出具體的處罰額度。處罰的物件包括單位、個人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執法主體包括各級海關、工商、質檢、環保等主管部門。這些執法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的相關條款的單位、個人及相關人員依照本部門相關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Q40. 《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後,即使整機產品生產者具有良好的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但是如果整機產品由於供應鏈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該法規的要求,那麼是整機產品生產者還是元器件供應商負這個責任?


A40.
如果是整機產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麼即使是元器件造成的問題也將由整機產品的生產者負責任,其中元器件企業的責任應由整機企業自行追溯。如果元器件作為單獨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麼元器件的生產者要負責任。

Q41. 在電子資訊產品進入《目錄》之前,需要加貼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名稱、含量及可否回收利用等相關的環保資訊標誌。那麼對於為加貼這些標誌而提供的一些國外檢測實驗室的檢測報告是否可以被接受?


A41.
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後,所有的電子資訊產品需要加貼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及含量等相關環保資訊,產品生產者加貼標誌時可以對產品進行檢測也可以不檢測,如果產品生產者對自己的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很清楚,則不需檢測即可貼標誌;相反,如果不清楚則需要進行檢測。為加貼這些標誌而提供的一些國際檢測實驗室的檢測報告是可以被接受的,不管在哪里進行檢測,只要標誌及相關環保資訊正確、與實際相符即可。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保留對電子資訊產品是否加貼標誌及是否標識正確進行市場監督檢查的權利。

Q42. 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後,所有的電子資訊產品需要按照《標識要求》加貼標誌,是否整機產品和元器件產品都需要貼標誌?如果某種產品進入了《目錄》,是否整機產品和元器件都必須加貼3C的標識?


A42.
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後,所有的電子資訊產品需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對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情況、環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資訊進行披露,但是否要採用加貼標誌的方式、整機與部件在標注時如何協調,這些問題已經在《標識要求》中作了詳細規定。

如果某種產品進入了《目錄》,那麼它的主要部件必然要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標準的規定,但整機產品和其中的元器件是否需要同時加貼CCC的標識要看是哪一個進入了目錄,如果是整機產品進入了目錄,則只有整機產品要加貼CCC標誌。

Q43. 《管理辦法》是否有英文版本?


A43.
《管理辦法》是中國的法律規範性檔,按照一般慣例,不對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網際網路上有很多英文翻譯稿,有些翻譯得很不錯,可供需要英文譯稿的讀者參考。但如果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有出入,則應以中文版本為准。

Q44. 《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有無具體的實施細則?中國各省市地方主管部門是否會出臺適用於本省市的實施細則?


A44.
《管理辦法》有相關標準和《目錄》的支撐即可實施,目前沒有制定實施細則的計畫,也未有各地方主管部門出臺適用於本省市的實施細則的消息。

Q45. 租賃產品應如何執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A45.
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2007年3月1日以後不得租賃生產日期在《管理辦法》生效之後但未按《管理辦法》要求進行有關資訊披露或進入《目錄》但未進行CCC認證的電子資訊產品。

Q46. 是否考慮《分類注釋》與海關編碼的接軌?


A46.
已經考慮將來在制定《目錄》時會參考海關編碼。

Q47.  2007年3月1日以後,海外母公司將產品轉賣給在中國的子公司時是否需要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A47.
海外母公司若將產品轉賣給具有不同的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國子公司,則應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海外總公司若將產品轉賣給具有同一法人資格的中國分公司,則此種情況屬於公司內部資產的轉移,不屬於“投放市場”的行為,所以不需要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Q48.  《管理辦法》是否適用於港澳地區?


A4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管理辦法》不適用於港澳地區。但是,在港澳地區生產、在中國大陸銷售的電子資訊產品應滿足《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資料來源:《中國資訊產業部網站 《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常見問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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