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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已於1991年3月18日制定完成。歐盟委員會又於1999年1月5日公佈第98/101/EC號指令,該指令為第91/157/EEC號指令之修訂版。最近,歐盟委員會於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並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現行之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 新電池指令主要目的為調和各會員國關於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措施,減少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境造成的負面衝擊,因而促進地球環境之維護。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此指令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之措施,同時也規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標之最高標準。另外,此指令也規定生產者有關電池標示以及電池易於拆除之設計…等責任。歐盟各會員國應於2008 年9月26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電池指令91/157/EEC & 98/101/EC簡介 涵蓋範圍 此指令規範包含以下所列之乾電池及蓄電池:
禁止銷售 根據歐盟91/157/EEC指令第三條,以及98/101/EC指令第一條與附錄(Annex)中詳加規範禁止銷售,其內容如下:
定義
標示 會員國必須確保利用適當的方式來標示電池、蓄電池及電池與蓄電池結合的設備。標示的內容有下列之要點:
保證金系統 會員國必須建立一個保證金系統,以確保適當的分類收集。而且會員國可以藉由推行經濟設備的措施以鼓勵回收。 提供資訊 依照第六條的指示,會員國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可以告知消費者下列訊息:
電池指令2006/66/EC簡介 指令目的 根據第一條規定,此指令目的在規範並禁止含有危害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置於市場銷售,並具體訂定收集、處理、回收及處置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相關規範,進而提高廢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 適用範圍 根據第二條規定,此指令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電池及蓄電池,無論其形狀、體積、重量、材質成分或使用。 禁止銷售 根據第四條規定自2008 年9月26日起,會員國應禁止下列電池置於市場銷售:
回收目標 根據第十條規定,會員國應於此指令實施後之第5年首次統計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回收率」(collection rate)。會員國應達成下列「最小回收率」(minimum collection rates):
處理與回收 根據第十二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於2009年9月26日之前,生產者或第三者應以保護人類健康及地球環境為前提,建立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處理與回收」(Treatment and Recycling)體系,關於「處理與回收」的規範須符合此指令附件三之規定。另外,依照電池分類而言,會員國應於2010年9月26日之前達成下列各種類電池之「最小回收率」(minimum recycling efficiencies):
財務責任 根據第十六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負起廢電池回收工作之財務責任。 登記制度 根據第十七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標示 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向消費者提供易於辨識之標示,其內容如下:
罰則 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會員國應訂定關於違反規定之罰則。 過渡 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會員國應於2008年9月26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廢止日期 根據第二十八條規定,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 生效日期 根據第二十九條規定,第2006/66/EC號指令自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2006年9月26日)之日起正式生效。 電池測試相關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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